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機工程系
系友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及宗旨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電機工程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六十四號(電機系系友會聯絡中心)。
第 三 條:本會宗旨為集匯系友才智,砥礪學術,聯絡感情共謀高科技之發展,並發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精神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四 條:凡畢業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、國立虎尾技術學院、國立雲林工業專科學校或進修專校者,均為本會會員。
第 五 條:凡曾服務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、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或國立雲林工業專科學校之教職員工,認同本會發展者,及參加本校短期各種訓練班之學員,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第 六 條:已履行義務之會員應享之權利:
一 . 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 .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 . 罷免權。
四 .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加權。
五 .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七 條: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
一 .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。
二 .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 .繳納會費(年費)及臨時會費。
四 .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 八 條: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喪失其會員應享之權利資格。
一 .經通知期限內,不繳納會費者。
二 .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。
三 .有其他足以妨害本身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 九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十 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如經理事會開會決議或全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時,應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之出席(含委託書),始得舉行,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唯必須出具委託單,每人限代理一人。
第十二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由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為:
一 . 選舉理事及監事。
二 . 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三 .制定並修改章程。
四 .通過本會之預算及決算。
五 . 檢討上次會員大會決議,執行情形。
六 .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。
七 .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八 . 審議理事會之提案。
九 . 討論並決定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事項。
第四章 理事會
第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理事十三人組織之。
第十五條:由新當選理事過半數以上出席選舉出三位常務理事,並選出理事長(會長)一人。
第十六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長、二位常務理事等三人組成。
第十七條:理事選舉以未當選之最高票五人為候補理事,如同額競選時,由當選之理事長就基本會員中,提名具備理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五人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為候補理事,於理事出缺時遞補之。
第十八條:理事長之職權
一 . 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 .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三 .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四 .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。
五 . 經費及基金之編制籌劃。
六 . 預算及決算之編制或審查。
七 . 財務之平衡。
八 .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責為:
一 .秉承會員大會授權,執行其會務。
二 .就其所負職務對理事長(會長)提出報告。
三 .對推行會務之會員,提供協助並負督導之責。
四 .出席會員大會及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。
五 .推行並發展本會之宗旨。
第二十條:理事長(會長)、常務理事、理事之任期為二年;常務理事及理事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廿一條: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,由理事長(會長)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議,出席理事會之理事,均有表決權。
第廿二條:常務理事會之職責
一 .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二 .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,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,並接受諮詢。
三 . 處理緊急會務。
四 . 會議待裁決緊急事項。
第五章 監事會
第廿三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監事五人組成之。
第廿四條:監事由會員大會就出席之基本會員中選舉五人,另以次多票者,三人為候補監事,如同額競選時,應由當選之會長就基本會員中提名,具備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會員三人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為候補監事,於監事出缺時遞補之。
第廿五條:監事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廿六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(監事長)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第廿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為:
一 . 會務之監督。
二 . 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。
三 . 財務平衡之監督。
四 . 財務收支之審核。
五 . 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第廿八條: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由常務監事召開之,得與理事會同時召開。
第六章 秘書長
第廿九條: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始得聘任之。
第三十條:秘書長之職責為
一 . 協助會長行使職責。
二 . 協助及督導各委員會執行工作。
三 . 寄發開會通知各種會議記錄給會員。
四 . 協助財務長收取會員年費及會員等之捐助費。
五 .應出席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、列席監事會並於會員大會提出會務工作報告。
第七章 財務長
第卅一條:本會設財務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,始得聘任之。
第卅二條:財務長之職責為
一 . 收取本會經費、包括入會、年費及會員捐助等。
二 .保管本會經費及製作收支等明細帳。
三 .保持本會收支之平衡。
四 .出席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、列席監事會、接受理事會之諮詢,並於會員大會,提出經費收支情形提出報告。
第八章 委員會
第卅三條:本會為推行會務,應設立會務活動、公共關係、學術研究、財務及諮詢等委員會,並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成立若干委員會。
第卅四條: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第卅五條:會務活動委員會之職責:
• 有關本會之會議場所之籌劃及佈置。
• 協助秘書長設計與寄發開會通知及會費之收取。
• 辦理本會一切聯誼活動及籌劃工作。
• 理監事會,提出工作報告,並接受諮詢。
第卅六條:公共關係委員會之職責:
• 輔導會員就業。
• 協助會員解決私人問題。
• 系友返校參予活動之慰勞及師長蒞臨之嚮導及協助。
• 代表本會與母校聯繫工作。
• 理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,並接受諮詢。
• 輔導籌設分會。
第卅七條:學術研究委員會之職責:
• 收集會員投稿及報導本會活動之成果。
• 收集國、內外最新學術研究等資料報導。
• 每年定期推出本會刊物。
• 召集總編輯、副總編輯等人,行使職責。
• 理監事會,提出工作報告,並接受諮詢。
第卅八條:財務委員會之職責:
• 協助籌募各項研究獎學金。
• 籌募系友會資金。
第卅九條:諮詢委員會之職責:
• 協助母校發展、事務規劃。
• 提供協助發展系務基金。
第九章 前理事長
第四十條:凡曾任本會理事長得出席本會各種會議,並享有發言權。
第四一條:凡曾任本會理事長得協助現任理事長,處理會務及提供意見參考。
第十章 經 費
第四二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
一 . 入會會費、年會會費。
二 . 理監事會捐助。
三 .會員及校友捐助。
四 . 基金之孳息。
五 . 其他收入。
第四三條:會員之常年會費,由理事會擬定,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四四條:本會經費由財務長,得向銀行或郵局設立本會帳號並負保管之責。
第四五條:本會經費一切支出,應經理事長、常務監事和財務長等三人共同簽章後領取支出。
第四六條:理事長卸任與新理事長交接時,應將本會之結餘金額移交新任理事長。
第四七條:除經理事會審查通過預算得隨時開支外,若有臨時經費開銷,應於事後補送理事會,追認通過,否則該項開支,應為本會否認之支出。
第十一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
第四八條:本會章程之修定,有另定施行細則之必要者,由理事會訂定。
第四九條:本章程之修改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五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電機系系友會編制名額
常務理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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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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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務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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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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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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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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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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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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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
|
1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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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代表
|
6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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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務長
|
1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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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委員會
主任委員
|
1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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秘書長
|
1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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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委員會委員
|
2 至 3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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